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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终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馥榕蔬菜肉品综合商店与辽源市商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馥榕蔬菜肉品综合商店,辽源市商务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馥榕蔬菜肉品综合商店。负责人贾桂芳,女,汉族,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郭东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国智,该局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馥榕蔬菜肉品综合商店(以下简称蔬菜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商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蔬菜商店在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商务局签订第二份合同之前已签订过一个租赁期限为四年的租赁合同,该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在此合同履行期间什么原因又签订了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即租期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合同。应查清辽源市商务局对蔬菜商店是否有承诺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三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朱建勇审判员  车全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