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陆建华与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华,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芙源物业有限公司,吴胜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陆建华,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岩,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讷河市房产局西侧。法定代表人闵志臣,该中心主任。被告芙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万兴源小区。法定代表人矫全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居民身份证号吗:×××。被告吴胜春,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华诉被告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芙源物业有限公司、吴胜春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陆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高永骞人民陪审员 杜 风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