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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大桥村第八村民小组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大桥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大桥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邱开荣,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大桥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八小组)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第八小组的起诉期限已过而不予立案的结论是错误的。第八小组是因土地被非法侵占而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是属于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第八小组的起诉仍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第二、2006年10月23日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桥镇政府)为了向某私营烟花供地,采取强迫手段与第八小组签订《双桥镇政府荒田窝租地协议补充协议书》“以租代征”非法侵占第八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对此不服,双桥镇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将第八小组的田地侵占给企业作建设用地,第八小组的村民一直未放弃主张权利,多年来通过上访和向相关部门投诉,政府不予理睬。第三、“以租代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在持续实施中。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持续性侵权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所以本案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双桥镇政府“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侵犯了第八小组的土地所有权,而物权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综上所述,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行立初字第4号裁定予以撤销,裁定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第八小组在1999年被征地、2006年改为租地后,一直在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第八小组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第八小组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对第八小组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第八小组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2、本案由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忠阳审判员  周 晟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