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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洛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正选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15号罪犯李正选,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正选、刘绵柱伙同孙占军和高向理预谋后,由孙占军负责筹资20万元,高向理联系一部分期付款首付为20万元的挖掘机,以高向理的名义购买,之后由孙占军销售,得赃款后四人分配。2004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正选、刘绵柱伙同孙占军和高向更理在郑州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办事处首付20万购买现代R-215-7型挖掘机一台,价值67.5万元。后仿造发票、合格证,将该台挖掘机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陈保仓,所得赃款部分还高息贷款,部分挥霍。罪犯李正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正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