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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基诠与被执行人张清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诠,张清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基诠,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清培,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基诠与被执行人张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清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