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士彦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士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942号罪犯王士彦,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2003)德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士彦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鲁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0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1年8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3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4年9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士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士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士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士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