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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曾立莲诉高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立莲,高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曾立莲,女,1962年1月6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立钢,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曾立莲诉被告高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立莲之委托代理人陈国玉、被告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立莲诉称,原、被告通过熟人介绍相识,双方熟悉之后被告便向原告宣扬其正在做一项前景十分乐观的投资生意,谎称该投资项目为无限通,9100元一单,多投多获利,可以多组织朋友加入,当月即可返利。原告在被告的诱导下,于2014年3月6日,从自己的银行卡帐户向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内汇入27300元,折算成被告所称的3单。上述款项汇入被告帐户后,时至今日,原告未从被告处获得任何收益。原告感觉上当,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三阻四,拒绝退还。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使自己非法获利而致原告利益受损,应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7300元不当得利款。被告高华辩称,2014年2月25日,经朋友介绍,我和赵淑清一起来到某投资公司一起了解投资理财项目,这家公司的郝爱兵和谭月红向我们介绍了该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当时张春玲也在场。听完他们的投资理财项目,赵淑清介绍了美国无限通的项目,我之所以带赵淑清一起去,是因为她亲自去美国进行了考查还开过全球会议。赵淑清大致讲了以下内容,无限通公司已有大概11年的历史,是做手机软件的,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在用这个软件,只要我们下载这个软件,全球打电话是不花钱的,交钱就给安装软件,每天要点5个广告,一周给一次劳务费。第二天,张春玲就向我索要了我的农行卡号,并用她女儿李娜的账户向我的农行卡转入了63700元,一共打了7个单,一个单是9100元,郝爱兵给我转了27300元,谭月红给我转了9100元,2014年2月28日张春玲给我打电话说又给我转了27300元钱,称是段桂霞的,3月6日,张春玲说曾立莲向我的账户转账27300元,3月14日张桂兰又给了我27300元。以上钱款,我都转给了赵淑清,让赵淑清帮忙进行报单,报单完成的当天,我就把报单的结果、密码连同公司网址分别发给了上述的人,其中张春玲是用李娜的名字报的。每个单都有两个密码,其中一个一级密码是进入网站时使用的,还有一个二级密码是提现时使用的。打开网址并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就可以进入自己的个人页面了,个人信息都在网站上,姓名、身份证号、邮箱、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一目了然,每天点广告的收益也会在上面显示,但是不会提现,我曾两次通知郝爱兵和谭月红去学习体现,但是他们都说没有时间去,我的眼睛不好,看不清电脑,去了只是听一下,期盼着年轻一点的能帮忙体现,但是没过几天公司的网站就关闭了,听说在打官司,一直到现在。因为公司说卖出一个软件就奖励100美元,约合人民币600元,他们投的钱与我是没有关系的,张春玲推荐卖出软件从中获益的是她,2015年3月7日我已经将张春玲推荐卖软件的钱3126元转给了她女儿李娜,我只是帮忙而已,我和他们一样都是投资者,我2002年诊断为脑膜癌,为了挣钱治病维持生命,我才陆续投了91000元,和原告一样,投进去的钱也没有回来。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华与张春玲在投资活动中结识,高华与案外人赵淑清向其介绍了名为美国无限通的投资活动,被告称无限通公司系一经营手机软件的美国企业,只要交纳9100元下载该公司的软件可以实现免费的全球通话。同时该公司以9100元为一单,每一单对应一个账户,每一个账户的用户每天点击5次该公司网页中链接的广告,每连续点击一周,一个账户可获得100美元的劳务报酬(如有多个账户收益可以叠加)。此外,每介绍他人购买该公司的一个软件,即所谓“一单”可以获得100美元奖励。后张春玲与案外人郝爱兵、谭月红于2014年2月26日以张春玲之女李娜账户转款100100元至高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该款共折算为“11单”,其中张春玲7单、郝爱兵3单、谭月红1单。其后,张春玲又分别介绍段桂霞、曾立莲、张桂兰加入上述所谓投资项目。其中段桂���于2月28日向高华转款27300元,曾立莲于3月6日向高华转款27300元,张桂兰于4月25日在张春玲家中以现金形式交给高华23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交付高华后对于其是否向公司转款并不清楚。对此高华主张,收到四人款项后,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向案外人赵淑清转出了上述款项,庭审中赵淑清出庭作证,称收到了以上款项,并帮助高华介绍的投资人进行“报单”操作,具体方式为以信用卡刷卡形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在美国的案外人张兰英(音)付款,并由张兰英提供相应的无限通账户并支付推广所得报酬。庭审中,高华及赵淑清另称2014年末,该公司网站被关闭,并发布公告要求投资者等待,无法进行广告点击操作。另查,张春玲、段桂霞、曾立莲、张桂兰向高华交款后,高华向四人提供了相应的无限通账户及密码���高华及张春玲亦实际取得了介绍他人加入的所谓推广报酬,其中张春玲所得约三千元,但庭审中张春玲称其获得的该项收益已经被转至被告账户中,且取得无限通账户后,是由高华帮其及段桂霞、曾立莲、张桂兰等人进行点击广告等操作。庭审中,张春玲、段桂霞、曾立莲、张桂兰主张,高华在介绍其加入该投资活动时,承诺负责为四人所持有的账户进行广告的点击,高华对此称其不懂电脑操作,前期为四人点击广告是出于朋友帮忙,并非双方约定义务,而报单及点广告系赵淑清帮助完成。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赴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调查了解无限通公司在国内涉案情况。经查在公安机关传销人员信息记录中,有所谓无限通公司的涉案情况,其案情概要记录为:姜某在互联网上利用一家英文名为Telexfree(共同美分通信,国内统称无限通)的公司,通过点击该公司网站的公告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发展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工作记录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可以说明,原告通过被告介绍以参加投资活动为名义,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并取得特定的获取回报的资格,而原、被告另可以通过介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取所谓推广利益,对于该所谓投资项目及获取回报的方式,原告均在给付被告涉案款项前知情。同时结合本院就相关行为赴公安机关调查了解的情况可以说明,原、被告上述行为涉嫌传销活动,故本案原告对被告的相关主张并非不当得利,同时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其他合同关系。传销属非法经营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基于传销活动引发的财产纷争,应当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高华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立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媛审 判 员  施舟骏代理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