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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雪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第二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二、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原告称,自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与我发生争吵,因而��发殴打,经常打得我遍体鳞伤。由于当时孩子还小,我一忍再忍,现孩子已长大,而他恶习如旧。为此,要求离婚。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子女都已经长大了,而且我们双方感情还好的,我没有打过我老婆。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双方陈述一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李村建造了一幢三层半三间的房屋。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陈述一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对李振东债权1600元;无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第二项事实,原告主张离婚,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登记申请书。被告主张不同意离婚,但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自由恋爱三年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产生口角,因彼此缺乏有效的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程度,婚姻还有延续的可能。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注重家庭共同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以此弥补双方产生的隔阂,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