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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娜与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娜,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许娜,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家林。申请执行人许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37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许娜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工资差额20811.49元未受偿。因申请执行人许娜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许娜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工资差额20811.49元未受偿。二、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37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丽红审 判 员  陈正梁代理审判员  唐 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