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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洛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大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414号罪犯高大伟,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开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大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因余漏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大伟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高大伟于2005年9月在北京市通州区二次持刀抢劫徐XX、王XX和姜XX,并对徐XX、姜XX实施强奸,共抢得手机3部、手表1块、现金400余元等财物。2006年2月26日22时许,在郑东新区持刀对张XX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0元及小灵通手机1部。罪犯高大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大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