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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洛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军范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244号罪犯李军范,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5月期间,李军范以虚构在新野承建工程为名,先后47次从南阳市金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骗走价值九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元的钢管、扣件,以低价卖出,得赃款六十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系累犯。罪犯李军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范自入狱以来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