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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新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721号罪犯李新才。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柳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庖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6.66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新才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1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6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新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庖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6.66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