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爱平与文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爱平,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伍爱平。被执行人文军。本院在执行伍爱平申请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494号调解书上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494号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