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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爱平与文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爱平,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伍爱平。被执行人文军。本院在执行伍爱平申请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494号调解书上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494号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