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启富与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富,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窑路,注册号420582000000985。法定代表人王宜兵,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启富与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1535元,未执行金额31535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殿 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宇 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