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张学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李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张学柱,李国莉,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孙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学柱,男,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国莉,女,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张学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李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0024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