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白城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长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胜,费纪娥,刘树学,靳长宇,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703号被执行人张长胜,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费纪娥,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刘树学,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靳长宇,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邢成,地址白城市。白城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长胜、费纪娥、刘树学、靳长宇、邢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长胜、费纪娥、刘树学、靳长宇、邢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长胜、费纪娥、刘树学、靳长宇、邢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长胜、费纪娥、刘树学、靳长宇、邢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