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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张凤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张凤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何永忠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被告张凤能,女,生于1976年9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张凤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