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田凤英与王亚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英,王亚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9号原告田凤英,女,1964年8月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亚娟,女,1979年8月18日生,住所地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英诉被告王亚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