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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田凤英与王亚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英,王亚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9号原告田凤英,女,1964年8月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亚娟,女,1979年8月18日生,住所地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英诉被告王亚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