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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与王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王天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11号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9920-9。法定代表人朱康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秀,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270元,共计5015元,由原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