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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东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东琦,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琦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东琦通过网购方式向京东商城购买白酒后,多次以所购买商品包装破损为由申请要求换货,在调换新货时,陈东琦用相应品牌的假酒调包退还给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给其置换的水井坊酒4瓶(经典52%500ml京东自营)、五粮液酒1瓶(水晶装52%500ml京东自营)、五粮液1618酒2瓶(52%500ml京东自营)、五粮液酒1618酒2瓶(52%618ml京东自营)、泸州老窖酒1套(窖龄小酒3瓶套装50ml*3瓶)、红花郎酒2瓶(十五年陈酿53%500ml京东自营)、国窖1573酒2瓶(52%500ml)、汾酒2瓶(青花瓷三十年53%500ml京东自营)、牛栏山酒1瓶(经典二锅头黄龙52%500ml京东自营)、洋河蓝色经典酒1瓶(梦之蓝M652%500ml京东自营)、洋河蓝色经典酒1瓶(5A级梦之蓝52%500nl京东自营)、洋河蓝色经典酒2瓶(梦之蓝M352%500ml京东自营),共21瓶白酒。经鉴定,上述被调包白酒价值人民币10861元。2015年3月25日,经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陈东琦留在常山农场下云管区京东配送站,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到达后无拒捕行为,由民警带回常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东琦退还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被调包的白酒19瓶,并赔偿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东琦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东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陈东琦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詹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东琦的到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查询表,陈东琦签名的自述材料,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系证明,程某提供的陈东琦换货退给公司的物品清单,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收条、领条,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查检笔录及现场图,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5)第15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本院的罚金预交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通过以假换真进行调包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东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陈东琦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陈东琦得知被害人已经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达后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还涉案物品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陈东琦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东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对陈东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陈东琦宣告缓刑。陈东琦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东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交)。(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秋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敏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266)?)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