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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与天津市和平区东林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天津市和平区东林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467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菜市场蔬菜区23号。经营者陈国田。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东林餐厅,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林东大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东林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表示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陈天国蔬菜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