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潘二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潘二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441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迟家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蓉,系公司员工。被告潘二寿。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潘二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