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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荣昌县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永荣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平,吉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李自平,女,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吉勇,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平与被告吉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平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平撤回对被告吉勇的起诉。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