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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兵营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U801**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捍卫钢材经销中心门前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力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济源市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济源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出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破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连欢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