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执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717号罪犯周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州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剑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132.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6.3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19.9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