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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罗鸿明。委托代理人:麦美贤,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蓝金文,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