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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93号原告:王海军。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云亮,经理。被告:高云亮,个体。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华建公司、高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建公司、高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与华建公司签订石子供应合同,被告高云亮为给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二被告共欠原告石子款682383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华建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高云亮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华建公司签订了石子供应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华建公司供应石子,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如到期不付由被告高云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建公司、高云亮在合同上盖章、签字。2015年9月12日二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证明今欠王海军石料款累计6823833元。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石子供应合同、欠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华建公司签订的石子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建公司欠原告石子款6823833元由欠款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云亮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高云亮应对华建公司欠原告的石子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海军石料款6823833元;被告高云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4元由二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