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传军与黄广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军,黄广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李传军,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文,男,汉族,1946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纪龙,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军与被告黄广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军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军的起诉。原告李传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