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衍与被执行人韩洪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衍,韩洪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夏衍,身份证号2308331981********,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抚远镇迎宾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韩洪雨,男,成年,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原告夏衍与被告韩洪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抚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洪雨给付原告夏衍人民币2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韩洪雨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洪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抚法执字第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恒斌审判员 李晓莉审判员 宫东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颜雁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抚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夏衍,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青冈县人。被执行人韩洪雨,男,成年。原告夏衍与被告韩洪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抚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洪雨给付原告夏衍人民币2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韩洪雨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洪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抚法执字第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恒斌审判员李晓莉审判员宫东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时颜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