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红旗瑞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红旗瑞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社区北山南侧。法定代表人:郭宝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红旗瑞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山区福新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思,总经理。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红旗瑞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450元,由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洪茂审 判 员 李善文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