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雪花与被告卜祥勤、金龙洙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花,金龙洙,卜祥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828号原告:金雪花,女,1984年12月28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马川子乡炮台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龙洙,男,1959年4月7日生,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马川子乡炮台村一组。被告:卜祥勤,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珲春市马川子乡炮台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雪花与被告金龙洙、卜祥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雪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洪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