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望刑初字第0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望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陈亚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