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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占山与黄凯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凯红,黄占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凯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2X。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占山(HUANGZHANSHAN),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澳大利亚居民,护照号码E4092068。上诉人黄凯红因与被上诉人黄占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黄凯红向本院提起上诉时,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凯红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12月12日向黄凯红送达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黄凯红应于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7886.66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黄凯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86.66元。本院认为:黄凯红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其未在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凯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