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乔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