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乔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