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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象中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象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690号罪犯李象中。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象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四日和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象中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在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10次获奖励分共32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5年6月因在车间与同犯打架受到扣考核分4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7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187.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象中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象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象中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