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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5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郝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郝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228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娜,该公司职员。被告郝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郝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立案审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