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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新郑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郑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469号原告新郑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宝柱,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彦峰,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