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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吴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吴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24号原告:王利平,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是,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城北东区8幢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207260032。被告:吴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吴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