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衍兰、张同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鹰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周培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祥,刘衍兰,东营市金鹰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周培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张同祥,男,汉族,山东省肥城市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刘衍兰,女,汉族,山东省肥城市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鹰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8848227-8。法定代表人牛杰昌,经理。被执行人周培秋,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衍兰、张同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鹰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周培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79473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