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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许爱玲与宗凤森、吴玉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玲,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许爱玲。被执行人宗凤森。被执行人吴玉军。被执行人吉光昌,申请执行人许爱玲申请执行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26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