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许爱玲与宗凤森、吴玉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玲,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许爱玲。被执行人宗凤森。被执行人吴玉军。被执行人吉光昌,申请执行人许爱玲申请执行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凤森、吴玉军、吉光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26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