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中钰与刘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钰,刘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王中钰。被告:刘冰。原告王中钰诉被告刘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瑞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