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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中钰与刘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钰,刘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王中钰。被告:刘冰。原告王中钰诉被告刘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瑞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