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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项小龙与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龙,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项小龙,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0015。委托代理人:刘开辉,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龙诉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代理审判员  梁以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梅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