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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青岛赢创化学有限公司与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赢创化学有限公司,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赢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61431506-6。法定代表人:胡长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组织机构代码:60057067-2。法定代表人:温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赢创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