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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佩莹与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莹,张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020号原告王佩莹。被告张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莹诉被告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佩莹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