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佩莹与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莹,张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020号原告王佩莹。被告张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莹诉被告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佩莹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