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徐俊武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晓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武,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晓春,李晓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409号原告:徐俊武,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城,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晓春,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松,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武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晓春、李晓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俊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为2385元,由原告徐俊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