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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积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积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604号罪犯陈积荣。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积荣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154.4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2.4分。如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11次获奖励分共27分;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积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积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积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