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严超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超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845号罪犯严超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超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838.5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2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严超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超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超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超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838.5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