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发,荆慧娟,郭彦辰,长春市鑫诺商贸有限公司,谷永静,袁占发,郑广诚,吴波,孙珩,长春市新元发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源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969-1号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9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被告杨永发,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荆慧娟,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郭彦辰,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系长春市鑫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谷永静,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袁占发,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郑广诚,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吴波,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孙珩,女,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鑫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邱家村亚奇物流园内。被告长春市新元发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车家村长白公路1.5公里处。被告吉林省中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86栋2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发、荆慧娟、郭彦辰、谷永静、袁占发、郑广诚、吴波、孙珩、长春市鑫诺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元发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源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保全费1870.00元,共计7220.00元退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