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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与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举,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36号原告张文举,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秀秀,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国。委托代理人张志勇,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搭理人周少华,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举诉被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文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举负担。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褚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