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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鲍幼浓与鲍常茂、傅亚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47号原告鲍幼浓与被告鲍常茂、傅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幼浓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常茂、傅亚利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幼浓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鲍常茂、傅亚利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鲍常茂、傅亚利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鲍幼浓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95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